1 | 首次掛號日期:《95》年《2》月《17》日。 |
2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3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4 | 昇降機《4》部。 |
5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6 | (於「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委託管理辦法」暨委託作業尚未訂定完成前)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完成簽證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完工後由其承攬人依相關規定會同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辦理檢查及測試。 |
7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8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9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0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1 | 新建建築物施工安裝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安裝前10日檢具相關文件送本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辦理安裝前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勘驗備查」程序,並於施工勘驗後申辦「用戶排水設備位置」竣工查驗前,檢附施工前、中、後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照片(含廠牌、規格、尺寸等)及動態施工安裝過程光碟片予該處。 |
12 | 實設空地《1589.5》平方公尺。 |
13 | 基地坐落台北航空站(進場面、轉接面、水平面、水平面以外3000公尺)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134.2658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80.764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14 | 本案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範圍(?工程造價達五千萬元以上)列管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含營建混合物,土質代碼B8)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並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之事業。 |
15 | 本案工程所產出之廢棄物(含營建混合物,土質代碼B8)應依行政院環保署規定辦理,並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取得本府環保局解除列管之相關證明或文件。 |
16 | (非屬拆除執照或拆併建造執照者)本案所產生之剩餘土石方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往「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7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8 | 增設公共停車位《78》部,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1170平方公尺,切結供公眾使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9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20 | 施工中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21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2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23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4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5 | 依「台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26 | 結構專業技師:《聯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結構技師:《黃立宗》結構工程技師。 |
27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魏新洵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水土保持技師:《魏新洵》技師。 |
28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富國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用地質技師:《林庚鈴》技師。 |
29 | 申請設立游泳池,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核准文號:《北市水供字第09530764900號》。 |
30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