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4》年《03》月《11》日。 |
2 | (於「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委託管理辦法」暨委託作業尚未訂定完成前)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完成簽證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完工後由其承攬人依相關規定會同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辦理檢查及測試。 |
3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4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94.09.15》府都設字第《094194439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5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6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7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8 | 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建設局《95.01.10 府建四字第09427798500》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十日內應報建設局備查。 |
9 | 適用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地區。 |
10 | 請領使照圖說應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並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11 | 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兩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12 | 實設空地《626.97》平方公尺。 |
13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4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5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6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17 | 本案各單元陽台及機房空間使用,不得於該處違建加蓋與違規使用,空調主機等設備應設於機房空間內,不得外露於建築物外觀立面,並於產權移交時於產權列入交待,並於使用執照內加註列管。 |
18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19 | 結構專業技師:《陳天財》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陳天財》技師。 |
20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東昇水土保持 技師事務所,技師:《王冬成》技師。 |
21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魏智明大地技師事務所,技師:《魏智明》技師。 |
22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23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24 | 昇降機《1》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