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4》年《6》月《23》日,94年8月18日申請新增萬華區福星段二小段22地號等一筆畸零地。 |
2 | 基地內原有建物已先行拆除,所檢附之書圖由申請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負一切法律責任。 |
3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4 | 本次新設空氣調節設備,並已涉及到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隨案檢附空調簽證技師簽證書圖。 |
5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6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7 | 昇降機《3》部。 |
8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9 | (於「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委託管理辦法」暨委託作業尚未訂定完成前)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完成簽證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完工後由其承攬人依相關規定會同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辦理檢查及測試。 |
10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11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2 | 實設空地《204.36》平方公尺。 |
13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94.12.23》府都設字第《094196222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14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15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6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7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養工處。 |
18 | 捷運設施旁地下室放樣勘驗前應副知捷運局,日後結構資料若有變更,應再行知會捷運局。 |
19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0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21 | 增設公共停車位《21》部,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189平方公尺,切結供公眾使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2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23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4 | 施工中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25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94年9月13日94省土技字第4678號函認屬可行。 |
26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經95年1月3日《95省土技字第0038》號函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27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8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29 | (1)本案各樓層平面圖說之機電設備、儲藏室空間及地面層停車空間不得變更作為其他使用,以及本案設置之停獎車位需維持開放供公眾使用,並請納入銷售合約中及住戶管理公約,詳予載明。 |
30 | (2)於放樣勘前完成高鐵禁限建區清查事宜,並依交通部高鐵局意見辦理,若涉及變更設計應依規定辦理。 |
31 | 依「台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32 | 結構專業技師:《科建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鄭文欽》結構技師。 |
33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昭宏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郭漢興》大地工程技師。 |
34 | 冷凍空調專業技師:傑昇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技師:《張滌淞》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
35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895.33》平方公尺(含有產權392.61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502.72平方公尺),共《6》戶。拆除門牌:《台北市中華路一段76巷1.3.5.7.9號及台北市開封街20號》。 |
36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