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093》年《12》月《06》日。 |
2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3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4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5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94年12月8日》北市都三字第《094195959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惟案內機房與挑空等空間不得移作住宅或其他使用,核發使照時加註列管。 |
6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7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8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9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養工處、開口設計圖說送交工處審查核可。 |
10 | 基地坐落台北航空站(進場面、轉接面、水平面、水平面以外3000公尺)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300.1964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50.187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11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2 | 實設空地《830.69》平方公尺。 |
13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20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4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94年12月6日北土技字第941028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15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6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7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18 | 依「台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19 | 結構專業技師:《周有結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周有結》土木技師。 |
20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章致一》土木技師。 |
21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22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23 | 昇降機《1》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