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4》年《6》月《23》日。 |
2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3 | (於「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委託管理辦法」暨委託作業尚未訂定完成前)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完成簽證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完工後由其承攬人依相關規定會同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辦理檢查及測試。 |
4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5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6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7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8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9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養工處、開口設計及取消機車彎圖說送交工處審查核可。 |
10 | 捷運設施旁地下室放樣勘驗前應副知捷運局,日後結構資料若有變更,應再行知會捷運局。 |
11 | 基地內現有巷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共地役權之行使。 |
12 | 實設空地《175.29》平方公尺。 |
13 | 基地內現有巷道,施工期間如因施工需要暫時封閉,應不得妨礙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權行使,且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於申報開工時連同施工計畫核備後始得為之,並於施工前公告周知。 |
14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15 | 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第《9405》《226》次全體委員大會決議准申請地單獨建築。 |
16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7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8 | 增設公共停車位《10》部,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90平方公尺,切結供公眾使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9 | 本案依據84年9月27日府都二字第84064377號公告商業區調整案說明書辦理,調整商業區細分為商四使用及指定商業區為商四使用,惟本案依原使用分區商三使用,不涉及回饋。 |
20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1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2 | 依本局公園處94年9月16日北市工公園字第09462882000號會勘紀錄「本處同意李浩原建築師事務所雇有經驗園藝者遷移至同路段52號前缺株補植,施工請依行道樹移植作業程序辦理,施工完峻後請檢附施工前、中、後照片送本處備查,並切結保活六個月。 |
23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4 | 起造人應於基地開工前,通知捷運局南區工程處並將施工計劃書送捷運局南區工程處審查,基地開挖期間之監測紀錄按時提供予捷運局土木建築設計處及南區工程處。 |
25 | 依「台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26 | 結構專業技師:《沈榮村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沈榮村》技師。 |
27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廣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黃台豐》技師。 |
28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29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30 | 昇降機《2》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