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4》年《12》月《01》日。 |
2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3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4 | 昇降機《2》部。 |
5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6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7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8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9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0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養工處。 |
11 | 基地內現有巷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共地役權之行使。 |
12 | 實設空地《1646.91》平方公尺。 |
13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4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5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6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7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18 | 結構專業技師:《邱輝煌》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邱輝煌》結構技師。 |
19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章致一》土木技師。 |
20 | 申請設立游泳池,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核准文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北市水供字第09431589300號》。 |
21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728.37》平方公尺(含有產權 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728.37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無》 由呂建勳 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22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23 | 基地內原有建物已先行拆除,所檢附之書圖由申請人(建物所有權人)負一切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