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3》年《12》月《29》日。 |
2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3 | 昇降機《2》部。 |
4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5 | (於「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委託管理辦法」暨委託作業尚未訂定完成前)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完成簽證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完工後由其承攬人依相關規定會同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辦理檢查及測試。 |
6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7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8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94.9.8》府都設字第《094136586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9 | 本案係容積移轉接受基地,經本府94.7.22府都新字第09406010300號函核備自本市大同區延平段三小段168、169、169-1、169-2等4筆地號移入容積共968.05平方公尺。 |
10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11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2 | 實設空地《953.13》平方公尺。 |
13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4 | 基地坐落台北航空站C區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145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48.0898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15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6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7 | 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18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9 | 有關立面變更部份,列管於開工前向本府都市發展局辦理核備。 |
20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1 | 依「台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22 | 結構專業技師:《林俊慶土木大地》技師事務所,技師:《林俊慶》土木工程技師。 |
23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林俊慶土木大地技師事務所,技師:《林俊慶》大地工程技師。 |
24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25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26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