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3》年《12》月《15》日。 |
2 | 昇降機《2》部。 |
3 | (於「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委託管理辦法」暨委託作業尚未訂定完成前)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完成簽證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完工後由其承攬人依相關規定會同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辦理檢查及測試。 |
4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5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6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7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8 | 放樣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及公共排水溝等設計圖說應經養工處審查核可,並依核准圖說打通《8》公尺計畫道路臨基地側2公尺部分,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 |
9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0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1 | 增設公共停車位《35》部,切結供公眾使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2 | 實設空地《747.84》平方公尺。 |
13 | 第《11》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74.79》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14 | 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15 | 施工中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16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17 | 依「台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18 | 結構專業技師:《林經堯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林經堯》結構工程技師。 |
19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百全大地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技師:楊維和工程技師。 |
20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348.06》平方公尺〈含有產權《0》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348.06》平方公尺〉。 |
21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22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