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3》年《9》月《24》日。〈法令適用日為87年8月26日捷運聯合開發設計圖同意備查日〉。 |
2 | 昇降機《6》部。 |
3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4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5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94.07.25》北市都設字第《09413560000》號暨91年9用25日府都三字第091081769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6 | 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經本府環境保護局《91.3.1.》北市環秘(一)字第《09130599502》號公告審查認定有條件通過,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如下》。 |
7 | (9)開發單位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內容及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該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應於施工前送本局備查。 |
8 | (10)開發單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本局審查。本局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
9 | (1)開發配置及量體應採替代方案二。 |
10 | (2)對於基地南側坡地上面堆積礦渣,應有完善安全之設施,以防崩落。 |
11 | (3)對於噪音應有妥善之因應設施,維護開發後營運期間,居民之安寧。 |
12 | (4)施工期間應注意對捷運主體設施之安全。 |
13 | (5)零方案之分析應對環境、社經具體說明。 |
14 | (6)對於坡地開發之安全、水土保持之計畫,應由市府相關機關詳細審查,並應由負責之技師,負其全責。 |
15 | (7)應將環境監測結果,按季函送本局備查。 |
16 | (8)本計畫如經許可,開發單位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至當地舉行公開說明會。 |
17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18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9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0 | 捷運設施旁地下室放樣勘驗前應副知捷運局,日後結構資料若有變更,應再行知會捷運局。 |
21 | 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建設局《府建四字第09318914600》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十日內應報建設局備查。 |
22 | 實設空地《5589.64》平方公尺。 |
23 | 請領使照圖說應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並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24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5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26 | 本案係聯合開發案,原申請核備日期為《87》年《8》月《26》日,捷運本體與建築物非共構,獎勵樓地板面積《0》平方公尺。 |
27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28 | (1)有關水土保持計畫,業經本府93年10月22日北市府建四字第09318914600號通過在案。 |
29 | (2)請申請人於基地開工前,通知捷運局東區工程處及台北捷運公司,並將施工計畫書送捷運局東區工程處審查,基地開挖期間之監測記錄按時提供予台北捷運公司、捷運局土木建築設計處及東區工程處。 |
30 | (3)地下室開挖時應適時做好止水處理,以防止漏砂所造成捷運設施兩側因土壓變化而造成不當沈陷。 |
31 | (4)申請人於鄰近捷運墩柱上設置觀測點,予以觀測捷運墩柱之垂直及水平變位,並將監測資料送捷運局東區工程處。 |
32 | (5)有關開挖安全監測系統之警戒值、行動值,請依評估報告中之分析結果納入施工計畫書中,以為開工時監測之依據。 |
33 | (6)請申請人於基地開工前辦理放樣會測,並通知捷運局東區工程處。 |
34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35 | 依「台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36 | 結構專業技師:《沈榮村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沈榮村》土木技師。 |
37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衍竹大地》技師事務所,技師:林衍竹大地技師。 |
38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復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侯海樹土木技師。 |
39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40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