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4》年《1》月《17》日。 |
2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3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4 | 放樣勘驗前應依養工處核准圖說打通《6》公尺計劃道路臨基地側3.5公尺部分,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放樣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及公共排水溝等設計圖說應經養工處審查核可。 |
5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養工處、開口設計圖說送交工處審查核可。 |
6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7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8 | (於「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委託管理辦法」暨委託作業尚未訂定完成前)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完成簽證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完工後由其承攬人依相關規定會同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辦理檢查及測試。 |
9 | 基地內現有巷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共地役權之行使。 |
10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11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2 | 實設空地《403.38》平方公尺。 |
13 | 第《1》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51.84》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14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5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16 | 結構專業技師:《林總仁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林總仁》技師。 |
17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三力技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大地技師:施紹琪。 |
18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19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20 | 昇降機《2》部。 |
21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