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3》年《12》月《29》日。 |
2 | 拆除面積產權登記部分《4342.81》平方公尺,產權未登記部分《95.25》平方公尺,合計共《4438.06》平方公尺。 |
3 | 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77建字第0007號,原使用執照:78使字第0222號。 |
4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5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6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應於申報開工前或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施工前,檢具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程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惟開工後如涉及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變更事項,仍應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
7 | 昇降機《7》部。 |
8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9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0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1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養工處、開口設計圖說送交工處審查核可。 |
12 | 實設空地《458.18》平方公尺。 |
13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4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5 | (於「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委託管理辦法」暨委託作業尚未訂定完成前)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完成簽證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完工後由其承攬人依相關規定會同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辦理檢查及測試。 |
16 | 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不得增建騎樓。 |
17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8 | 增設公共停車位《172》部,切結供公眾使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9 | 機械停車設備須安裝完竣並試車合格後方得申領使用執照。 |
20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本國經濟部核發之工廠登記證、及該設備之合格出廠證明或出口國國家合格證明、原廠出廠證明及海關完稅證明,俟安裝完竣並試車合格後申領使用執照。 |
21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93.3.9北土技字第940162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22 | 依申請交通影響評估,經94年3月10日北市交工設字第09431060900號函完成審查。 |
23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4 | 依申請交通影響評估,經94年3月10日北市停一字第09431406700號函完成審查。 |
25 | 依申請交通影響評估,經94年3月24日北市交工設字第09431191400號函完成審查 |
26 | 依申請交通影響評估,經94年3月30日北市停一字第09432279300號函完成審查。 |
27 | 依94年3月25日公園路燈管理處北市工公園字第0946083660號函:(本案因基地外側1株行道樹影響車道車輛進出,且移植之路樹樹型尚小,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同意由貴事務所自行招僱合格之專業綠化廠商移植自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指定地點栽植,完成後檢附施工前、中、後照片,並切結保活6個月)辦理。 |
28 | 車道視角內另1株行道樹應於放樣勘驗前取得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遷移同意函,否則應辦理變更設計。 |
29 | 放樣勘驗前應依養工處核准圖說打通《4、6》公尺計劃道路臨基地側3.5 公尺部分,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放樣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及公共排水溝等設計圖說應經養工處審查核可。 |
30 | 結構專業技師:《建巨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楊富勝》結構技師。 |
31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耀泰應用》地質技師事務所,技師:許聯峰應用地質技師。 |
32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4438.06》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民權東路1688號》由台北國際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由登記有案之廠商負責拆除。 |
33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4438.06》平方公尺。 |
34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35 | 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