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3》年《8》月《20》日。 |
2 | 依公有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實施方案辦理,工程造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計算。 |
3 | 公有建築物興辦機關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請領使照前如未完成設置公共藝術,由建管處函告文化局列管。 |
4 | 引用鄰地既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5 | 基地鄰近台電高壓電線,應於建照工程放樣勘驗前將設計圖說送請台電公司再行確認實際設計成果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
6 | 實設空地《44334.05》平方公尺。 |
7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8 | 結構專業技師:《李甫峰》建築師事務所,技師:《李甫峰》建築師。 |
9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張勝勳》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張勝勛土木結構技師。 |
10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11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2 | 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地區」;經本府建設局《93.09.30北市建四字第0933362900》號函說明略以(樓梯係於平坦地形上進行開挖,若不再涉及開挖整地行為,本案即無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書送審 |
13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