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3》年《6》月《30》日。 |
2 | 昇降機《1》部。 |
3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4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5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6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7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8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9 | 增設公共停車位《20》部,切結供公眾使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0 | 機械停車設備須安裝完竣並試車合格後方得申領使用執照。 |
11 | 本案截角部份之土地〈東湖段一小段34之14地號〉准予列入空地計算。 |
12 | 實設空地《229.93》平方公尺。 |
13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14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15 | 依「台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16 | 結構專業技師:《桁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土木工程技師:《徐世吉》技師。 |
17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磐工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大地工程技師:郭晉榮技師。 |
18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19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應於申報開工前或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施工前,檢具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程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惟開工後如涉及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變更事項,仍應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