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2》年《12》月《24》日。 |
2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應於申報開工前或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施工前,檢具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程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惟開工後如涉及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變更事項,仍應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
3 | 昇降機《3》部。 |
4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5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6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7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養工處、開口設計圖說送交工處審查核可。 |
8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9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0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11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2 | 實設空地《1407.77》平方公尺。 |
13 | 增設公共停車位《72》部,切結供公眾使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4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5 | 該基地臨近之輸電線路為六九仟伏台北~博嘉線#3 ~#4區間,如於該線下或距離導線水平距離三公尺內建屋,其建築物需與導線保持垂直距離五‧五公尺以上,距導線水平距離三公尺至五公尺以內建屋,其建築物需與導線保持垂直距離○、八公尺以上,始符合安全規定。詳細設計圖及內容應於放樣勘再送台電確認方得施工。 |
16 | 放樣勘驗時應確認基地南側地籍線與建築線重合,如未重合應依法辦理變更設計。 |
17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18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19 | 依「台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20 | 結構專業技師:《民光結構土木環境》技師事務所,技師:《黃依典》技師。 |
21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耀泰應用地質》技師事務所,技師:許聯峰。 |
22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23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