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2》年《9》月《16》日。 |
2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3 | 本次新設空氣調節設備,並已涉及到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隨案檢附空調簽證技師簽證書圖。 |
4 | 昇降機《5》部。 |
5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6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7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8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養工處、開口設計圖說送交工處審查核可。 |
9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0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1 | (於「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委託管理辦法」暨委託作業尚未訂定完成前)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完成簽證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完工後由其承攬人依相關規定會同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辦理檢查及測試。 |
12 | 實設空地《865.64》平方公尺。 |
13 | 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不得增建騎樓。 |
14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5 | 增設公共停車位《70》部,切結供公眾使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6 | 機械停車設備須安裝完竣並試車合格後方得申領使用執照。 |
17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本國經濟部核發之工廠登記證、及該設備之合格出廠證明或出口國國家合格證明、原廠出廠證明及海關完稅證明,俟安裝完竣並試車合格後申領使用執照。 |
18 | 第《2》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258.44》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19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20 | 申請設立游泳池,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核准文號92.11.24北市水供字第《09231714000》號,請按前開函示規定事項設置相關設施。 |
21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2 | 本案基地應於放樣勘驗前完成鑑界,並補附土地複丈成果圖,鑑界後基地面積、位置如有不符應辦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 |
23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4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25 | 依「台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26 | 結構專業技師:《永立》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蘇振賢》土木結構工程技師。 |
27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力碩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大地工程技師《唐嘉俊》。 |
28 | 冷凍空調專業技師:恆昌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冷凍空調工程技師《賴秋勳》。 |
29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7465.299》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台北市基隆路一段133號》由江培珩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