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2》年《2》月《12》日。 |
2 | 基地坐落公共設施用地,為求用地之完整,有關未取得納入基地之土地(文山區公訓段一小段15-1地號等1筆),仍請儘速取得。 |
3 | 本案依「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築執照作業要點」辦理,依設計建築師簽證之工程進度已達100%。有關擅自建造乙節,業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處以罰鍰在案。 |
4 | 依公有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實施方案辦理,工程造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計算。 |
5 | 公有建築物興辦機關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請領使照前如未完成設置公共藝術,由建管處函告文化局列管。 |
6 | 實設空地《44390》平方公尺。 |
7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8 | 結構專業技師:《聯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蘇晴茂》技師。 |
9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10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1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2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3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