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2》年《9》月《1》日。 |
2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3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4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5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6 | (於「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委託管理辦法」暨委託作業尚未訂定完成前)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完成簽證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完工後由其承攬人依相關規定會同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辦理檢查及測試。 |
7 | 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第9105《206》次全體委員大會決議准申請地單獨建築,但應切結於(開工前),如擬合併地雅祥段四小段365地號願以當年期公告現值《2》倍之價額讓售時,應負責承買合併使用。 |
8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9 | 本案汽車停車位集中留設於同街廓同小段370地號等五筆土地之建築基地內,應於該基地領得使用執照後,本案方得核發使用執照。 |
10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1 | 實設空地《61.01》平方公尺。 |
12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13 | 結構專業技師:《陳茂垠》建築師事務所,技師:《陳茂垠》建築師。 |
14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達昌大地工程技師事務所,技師《丘達昌》大地工程技師。 |
15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114.72》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永吉路30巷102弄25號》〈57使字第0097號使用執照建築物部份拆除〉由陳茂垠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16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17 | 昇降機《1》部。 |
18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