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2》年《7》月《21》日。 |
2 | 昇降機《2》部。 |
3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4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5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6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7 | 捷運設施旁地下室放樣勘驗前應副知捷運局,日後結構資料若有變更,應再行知會捷運局。 |
8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9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0 | 基地坐落信義段二小段9地號土地涉道路截角未分割,應於放樣勘驗前完成分割,分割後基地面積、位置如有變更,應於放樣勘驗前辦理建照變更設計完成。 |
11 | 增設公共停車位《42》部,切結供公眾使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2 | 實設空地《481.74》平方公尺。 |
13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92〉北結師卿〈八〉字第11004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及本案地下二層、地下三層之結構柱變動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14 | 第《1》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125.2》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15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6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7 | 依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2.9.12北市捷二字第09232164500號函辦理: |
18 | (1)請申請人於基地開工前,通知本局第二處、東區工程處及台北捷運公司,並將基地開挖期間之監測資料、監測記錄按時提供本局第二處、東區工程處及台北捷運公司參考。 |
19 | (2)有關開挖安全監測系統之警戒值、行動值,請依評估報告中之分析結果納入施工計畫中,以為開工時監測之依據。 |
20 | (3)本建案鄰房之建物調查〈含已完成之捷運設施〉、捷運設施內之委辦監測及工程保險之需求,其細節請於開工前詳訂納入施工計劃,並將施工計劃送與本局東區工程處及台北捷運公司。 |
21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2 | 依「台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23 | 結構專業技師:《陳伯炤》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陳伯炤》結構工程技師。 |
24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章致一》土木工程技師。 |
25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26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27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應於申報開工前或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施工前,檢具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程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惟開工後如涉及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變更事項,仍應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