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1》年《5》月《30》日。 |
2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養工處、開口設計圖說送交工處審查核可。 |
3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4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5 | 基地坐落公共設施用地,為求用地之完整,有關未取得納入基地之土地(內湖區文德段四小段324地號等1筆),仍請儘速取得。 |
6 | 原領《81》建字第《558》號建照逾期作廢,重新申請工程進度:《0》%。 |
7 | 本案經本府91.7.24府建二字第09103859200號函原則同意。 |
8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9 | 申請設立加油站,樓地板面積《362.33》平方公尺。 |
10 | 法定空地《10717.9》平方公尺。 |
11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12 | 結構專業技師:《林總仁》(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林總仁》(土木)(結構)技師。 |
13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復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侯海樹》土木工程技師。 |
14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報開工前,檢具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 |
15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16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7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