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1》年《2》月《4》日。 |
2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報開工前,檢具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 |
3 | 昇降機《4》部。 |
4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5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6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7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養工處、開口設計圖說送交通局審查核可。 |
8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9 | 捷運設施旁地下室放樣勘驗前應副知捷運局。 |
10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1 | 請起造人於基地開工前通知捷運局第二處中區工程處及台北捷運公司,並將基地開挖期間之監測資料監測紀錄按時提供本局第二處、中區工程處及台北捷運公司參考。 |
12 | 有關開挖安全監測系統之警戒值、行動值,請依評估報告中之分析結果納入施工計劃中,以為開工時監測之依據。 |
13 | 本建案鄰房之建物調查〈含已完成之捷運設施〉捷運設施內之委辦監測及工程保險之需求,其細節請於開工前詳訂納入施工計劃,並將施工計劃送予捷運局中區工程處。 |
14 | 法定空地《491.53》平方公尺。 |
15 | 增設公共停車位《91》部,切結供公眾使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6 | 本案依據84年9月27日府都二字第84064377號公告商業區調整案說明書辦理,調整商業區細分為商三使用及指定商業區為商三使用,惟本案依原使用分區商二及住三 使用,不涉及回饋。 |
17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工法報告,經91.2.27日〈91〉北結師根〈七〉字第9785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18 | 第《1》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111.75》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19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20 | 基地坐落台北航空站水平面之周圍向外延伸水平距離三千公尺範圍內,建築物絕對高度超過六十公尺,經民用航空局《91.4.15》場設字第0910009465號函審查無影響飛航安全。 |
21 | 高層建築物達六十公尺以上,施工中應依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以維飛航安全。 |
22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3 | 機械停車設備須安裝完竣並試車合格後方得申領使用執照。 |
24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本國經濟部核發之工廠登記證、及該設備之合格出廠證明或出口國國家合格證明、原廠出廠證明及海關完稅證明,俟安裝完竣並試車合格後申領使用執照。 |
25 | 依「台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26 | 結構專業技師:《江世雄》(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江世雄》(結構)技師。 |
27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百全大地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大地技師《楊維和》。 |
28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1804.21》平方公尺,《21》戶。拆除門牌:《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26,24號1至4樓、台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11巷11,11之1號1至4樓、台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11巷11,13號1至5樓》基地內原有建物已先行拆除,所檢附之書圖由起造人負一切法律責任。 |
29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