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1》年《6》月《26》日。 |
2 | 昇降機《1》部。 |
3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4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5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6 | 放樣勘驗前應依養工處核准圖說打通《8》公尺計劃道路臨基地側3.5公尺部分,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放樣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及公共排水溝等設計圖說應經養工處審查核可。 |
7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8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9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0 | 法定空地《234.22》平方公尺。 |
11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12 | 依「台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13 | 結構專業技師:《達駿》(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林朝清》(結構)技師。 |
14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源翰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雷源嘉》。 |
15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109.22》平方公尺,由蔡錦勝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 |
16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17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報開工前,檢具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