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定空地《2236.31》平方公尺。 |
2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3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4 | 如變更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5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地下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6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昇降設備審核。 |
7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養工處、開口設計圖說送交通局審查核可。 |
8 | 依「台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9 | 結構專業技師:《長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甘錫瀅》(結構)技師。 |
10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周逢霖》,冷凍空調專業技師:《》,電機專業技師:《》。 |
11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2 | 竣工勘驗時地下層停車場之消防設備應送消防審查。 |
13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4 | 首次掛號日期:《90》年《7》月《2》日。 |
15 | 申請設立游泳池,樓地板面積《140》平方公尺。 |
16 | 1.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17 | 2.昇降機2部。 |
18 | 3.本案依90.6.21發文字號:府都三字第9007108700號符合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在案,逕向工務局辦理建照事宜。 |
19 | 4.經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90.7.9北市水供字第902087100號函復:原則同意供水,並經起造人切結配合枯水期停水措施,及不抽取地下水。 |
20 | 依照行政院同意開放民間設置游泳池條件者,其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之消防專用蓄水池,並願意 |
21 | 配合自來水事業管理機構之水源節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