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增設公共停車位《49》部,切結供公眾使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622.12》平方公尺,《5》戶,拆除門牌:《忠誠路二段154巷8號等》 |
3 | 法定空地《960.10》平方公尺。 |
4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5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6 | 如變更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7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地下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8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養工處、開口設計圖說送交通局審查核可。 |
9 | 依「台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10 | 結構專業技師:《林總仁》(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林總仁》(土木)(結構)技師。 |
11 | 基地內現有巷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 |
12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13 | 第《A棟12》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25.71》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14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5 | 竣工勘驗時地下層停車場之消防設備應送消防審查。 |
16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7 | 首次掛號日期:《89》年《7》月《29》日。 |
18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19 | 拆除門牌:台北市忠誠路二段154巷28號,忠誠路二段166巷29弄1.3.5.8號,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20 | 昇降機五部. |
21 | 原現有巷為六米寬度,地下室開挖,於141.142地號即忠誠路166巷29弄2號,4號保留2.5米之通道不開挖,以利141.142地號之住戶通行. |
22 | 並於開挖至現有巷時,於施工期間72小時短暫封閉,其餘時間則於現有巷道位置以架高之安全走廊供公眾通行,並於一樓版完成前,恢復現有巷原狀,於施工前公告周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