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申請基地原中山區中山段一小段0142-0,0142-2,0142-3,0142-4,0142-5等五筆地號,併案辦理合併為同區段同小段0142-0等一筆地號。 |
2 | 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匯款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1,397,600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
3 | 本大樓設有共同天線,如因本大樓之興建有礙鄰房之收視效果,應無條件同意供其轉接天線。 |
4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5 | 請於卅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請一併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6 | 本市新建建築物於領取使用執照後,建請裝置微電腦瓦斯表。 |
7 | 本案係依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110年08月11日由鄭凱文建築師、施雍穆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
8 | 本案包含1FL層至10FL層(梯廳等)天花板內部裝修(詳如附表)。 |
9 | 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
10 | 未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俟本市公共污水管線到達後,須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接入。 |
11 | 本建築未經本市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鑑定,擅自違建夾層一經檢舉查報即以新違建認定,即報即拆,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2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13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14 | 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察。 |
15 | 地政事務所應配合於登記簿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
16 | 共同壁保留暫不拆除,俟鄰房改建時無條件一併拆除並收回作為空地使用。南側保留該共同壁,其權利無異議轉讓於中山北路三段51-2號,日後鄰房將該共同壁拆除時無異議。 |
17 | 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308.19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19.95平方公尺。 |
18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182.97噸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及屋頂平台綠化19.95平方公尺。 |
19 | 本案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流出抑制設施案件,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110年08月11日北市工水下字第1106004934號函核備流出抑制設施完竣。 |
20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及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記載。 |
21 | 本案依據84年09月27日府都二字第84064377號公告商業區調整案說明書辦理,調整商業區細分為商四使用,惟本案依原使用分區商三使用,不涉及回饋。 |
22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23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24 | 建築物於未來增建、改建、修建或室內裝修施工時,應製作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於開工前三日依相關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備查,並應納入公寓大廈規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