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申請基地原中山區中山段三小段823-0、825-0、818-0、816-0、826-1、822-0、826-0、819-0、821-0、820-0、824-0、817-0、812-2等13筆地號,經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110年04月21日北市中地測字第1107007270號函完成更新範圍內地籍整理作業,整理編列為同區段同小段0840-0等乙筆地號。 |
2 | 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匯款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4,571,504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
3 | 本大樓設有共同天線,如因本大樓之興建有礙鄰房之收視效果,應無條件同意供其轉接天線。 |
4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5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106年01月18日北市府都設字第105398478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6 | 請於卅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請一併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7 | 本市新建建築物於領取使用執照後,建請裝置微電腦瓦斯表。 |
8 | 本案係依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110年06月10日由張世宏建築師及施雍穆、傅鳳雲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
9 | 本案包含B6F層至R2F層(排煙室、室內等)天花板內部裝修(詳如附表)。 |
10 | 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
11 | 未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俟本市公共污水管線到達後,須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接入。 |
12 | 本建築未經本市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鑑定,擅自違建夾層一經檢舉查報即以新違建認定,即報即拆,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3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4 | 第(2F、3F、4F、R1F、R2F)層挑空部分不得違建,挑空面積(2F=15.03、3F=91.33、4F=91.33、R1F=675.64、R2F=19.39)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並於房屋銷售及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列管巡查。 |
15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16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17 | 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察。 |
18 | 地政事務所應配合於登記簿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
19 | 建築物於未來增建、改建、修建或室內裝修施工時,應製作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於開工前三日依相關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備查,並應納入公寓大廈規約。 |
20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106年05月04日北市府都新字第10630229102號函核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
21 | 本案係容積移轉接受基地,經本府102年11月05日北市府都綜字第10238262200號函核備自本市中山區中山段三小段812-2、816、817、818、819、820、821、822、823、824、825、826、826-1等十三筆地號移入容積共3704.40平方公尺。 |
22 | 本案依據84年09月27日府都二字第84064377號公告商業區調整案說明書辦理,調整商業區細分為商四使用,惟本案依原使用分區商三使用,不涉及回饋。 |
23 | 本案自費開闢7.27公尺計劃道路臨基地側4.0公尺部分及公共排水溝,已切結無條件供公眾使用,俟將來政府重新拆除施築時,不得要求補償,並於產權移轉及銷售時列入交待。 |
24 | 本案自費開闢計畫道路及興建公共排水溝與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標準案件,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10年07月22日北市都建施字第1106170109號函核備設施完竣。 |
25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26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27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28 | 本案屬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之獎勵容積,起造人於建造執照申請時繳納綠建築保證金50%,於使用執照申請時繳納綠建築保證金50%,合計新台幣228,162,393元;實施者於本更新案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黃金級」之綠建築標章,保證金無息退還。 |
29 | 依本府都市發展局106年01月18日府都設字第10539847800號函列管下列事項:(1)本案涉及公共設施容積移轉,建築物第一層至第四層用途為商業空間(5024.84平方公尺),不得任意變更使用用途,並請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銷售合約加註及產權移轉列入交待。(2)本案仍涉及都市更新審議及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後續倘經本市環境影響評估核定或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結果,與本核定項目有變動之情形,仍應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
30 | 本案依本府110年06月30日府文化資源字第1103020676號函,基地內兩株受保護樹木(編號1887、1888)後續應辦理受保護樹木之維護管理作業,本府文化局將不定期抽查受保護樹木生長狀況,如有違反前開條例者,將依法查處。 |
31 | 本案屬[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都市計畫之商業區內建築物,依法申請住宅或集合住宅使用部分之主要構造強度、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及附設之停車空間、防空避難等除應符合住宅或集合住宅之規定,並應依商業使用類別之最低標準規則設計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