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請於卅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請一併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2 | 本案由建築師簽證,非屬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 |
3 | 本案包含1層天花板內部裝修(詳如附表)。 |
4 | 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察。 |
5 | 地政事務所應配合於登記簿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
6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 |
7 | 基地內使用執照(建造執照號碼)如下:66使字第0525號(65建字第098號)、69使字第1482號(69建字第096號)、65使字第0048號(63建字第048號)、68使字第0066號(66建字第107號)、72使字第0429號(70建字第701號)、60使字第1189號(59建字第013號)、60使字第1178號(59建字第034號)、70使字第1631號(69建字第017號)、76使字第0323號(74建字第426號)、76使字第0713號(75建字第035號)、80使字第0166號(77建字第0458號)、82使字第0055號(80建字第251號)、(82建字第431號)、84使字第0408號(83建字第115號)、89使字第0076號(85建字第073號)、96使字第0190號(92建字第0314號)、(107建字第0169號) |
8 | 本案依「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築執照作業要點辦理」,依設計建築師簽證之工程進度已達100%。有關擅自建造乙節,業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處以罰緩在案。 |
9 | 基地座落公共設施用地,為求用地之完整,有關未取得納入基地之土地(文山區萬隆段一小段595-2、595-5、595-6地號等3筆〉,仍請儘速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