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大樓設有共同天線,如因本大樓之興建有礙鄰房之收視效果,應無條件同意供其轉接天線。 |
2 | 本市新建建築物於領取使用執照後,建請裝置微電腦瓦斯表。 |
3 | 本案由建築師簽證,非屬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 |
4 | 本案未包含室內裝修,日後室內裝修仍應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營業場所需領得營利事業登記及依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後始得營業。 |
5 | 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
6 | 本建築未經本市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鑑定,擅自違建夾層一經檢舉查報即以新違建認定,即報即拆,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7 | 第2層及第3層挑空部份不得違建,挑空面積28.29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並於房屋銷售及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列管巡查。 |
8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9 | 本案建築物核准用途為農舍,不得變更為住宅使用。 |
10 | (1)使照圖說已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應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11 | (2)本案沉砂滯洪池應由業主負責,每年至少清疏二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清疏,於建物移轉時列入交代。依設計沉砂池時段於每年6月1日防洪期前定時清理,另不定期於暴雨、颱風過後檢視其內淤砂量,若有超過安全範圍,應隨即予以清理,若因產權移轉亦應由承購人接續上述責任。 |
12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13 | 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察。 |
14 | 地政事務所應配合於登記簿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
15 | 其他: |
16 | (1)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