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匯款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702,140.00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
2 | 本大樓設有共同天線,如因本大樓之興建有礙鄰房之收視效果,應無條件同意供其轉接天線。 |
3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4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02年11月14日府都設字第10239141500號函、103年2月7日府都設字第10330711400號函、103年12月22日北市都設字第10339932800號函完成都市審議程序。 |
5 | 請於卅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請一併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6 | 本市新建建築物於領取使用執照後,建請裝置微電腦瓦斯表。 |
7 | 本案係依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106年11月20日由黃淑芬、陳思蓉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
8 | 本案未包含室內裝修,日後室內裝修仍應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營業場所需領得營利事業登記及依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後始得營業。 |
9 | 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
10 | 未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俟本市公共污水管線到達後,須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接入。 |
11 | 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辦理產權移轉時,應將上開機械停車設備內容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中清楚載明。 |
12 | 本建築物設置機械停車設備,該機械停車設備之車位型式、規格(長、寬、高淨尺寸)、操作方式、容車最大尺寸、管理維護規範(含管理維護方式、項目、頻率及經費概估)、使用年限、所有車位操作效率說明(各車進出時間/總吞吐所需時間)等內容詳設計建築師及停車設備廠商簽認之設備說明書,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 |
13 | 物所有權者,應依設備說明書內容操作管理維護使用。 |
14 | 本建築未經本市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鑑定,擅自違建夾層一經檢舉查報即以新違建認定,即報即拆,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5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16 | 山坡地水土保持設施︰ |
17 | (1)使照圖說已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應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18 | (2)本案沉砂滯洪池應由業主負責,每年至少清疏二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清疏,於建物移轉時列入交代。依設計沉砂池時段於每年6月1日防洪期前定時清理,另不定期於暴雨、颱風過後檢視其內淤砂量,若有超過安全範圍,應隨即予以清理,若因產權移轉亦應由承購人接續上述責任。 |
19 | (3)請於營運期間設置地層滑動監測系統,以長期監測地層變動情形,如有異常,應即採取必要防止措施。 |
20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21 | 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察。 |
22 | 地政事務所應配合於登記簿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
23 | 其他: |
24 | 1.本案為複層式設計,建築物樓層高度採複層式樓板設計,不得任意設置夾層,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倘辦理預售時,逐戶簽訂告知條款文件後,使得核發使用執照。 |
25 | 2.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2條或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26 | 3.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27 | 4.本案各層機電設備空間依法日後不得二次施工,加蓋違章建築或移作其他使用,倘有違章建築及違規使用情形應自行拆除違章建築部份,若未自行拆除,本府將強制拆除,並收取拆除違章建築費用。 |
28 | 5.本案自費開闢道路及公共排水溝系統施作完成,由起造人切結供公眾使用,將來政府興建公共設施需挖除重做時,不得要求補償施築經費。 |
29 | 6.本案滯洪沉砂池及擋土牆部分由水土保持義務人切結自行負責維護管理,並於產權移轉時列入移交,及列入規約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