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請於卅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請一併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2 | 本市新建建築物於領取使用執照後,建請裝置微電腦瓦斯表。 |
3 | 本案係依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106年1月5日由劉逸雲、曹昌歲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
4 | 本案未包含室內裝修,日後室內裝修仍應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營業場所需領得營利事業登記及依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後始得營業。 |
5 | 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
6 | 未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俟本市公共污水管線到達後,須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接入。 |
7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8 | 本案建築物核准用途為農舍,不得變更為住宅使用。 |
9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10 | 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察。 |
11 | 地政事務所應配合於登記簿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
12 | 其他: |
13 | 1.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4 | 2.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15 | 3.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轉移者,不在此限;農舍應與其座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覆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