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匯款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2,602,008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
2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 | 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4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5 | 請於卅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請一併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6 | 本案係依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105年4月27日由王晴紋、趙世榮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
7 | 本案包含地下5層至屋頂突出物1層天花板內部裝修(詳如附表)。 |
8 | 本案壹樓原核定室內停車空間面積250平方公尺,應依核定用途使用,非經辦理用途變更,不得供做其他用途之使用,並應列入產權移交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9 | 增設公用停車位《72》部,切結供公眾使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0 | 本建築未經本市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鑑定,擅自違建夾層一經檢舉查報即以新違建認定,即報即拆,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1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2 | 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不得增建騎樓。 |
13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14 | 基地內現有巷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共地役權之行使。 |
15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16 | 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察。 |
17 | 地政事務所應配合於登記簿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
18 | 其他: |
19 | 1.申請設立游泳池,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核准文號:103年1月13日北市水技字第10330068700號。 |
20 | 2.本案依據84年9月27日府都二字第84064377號公告商業區調整案說明書辦理,指定商業區為商四使用,惟本案依原使用分區商三使用,不涉及回饋。 |
21 | 3.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台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部或陽台墜落所為之設施〉。 |
22 | 4.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非屬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證明,及申請認可之試驗報告及性能規格評定書。 |
23 | 5.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103年1月13日北市水技字第10330068700號函辦理:依照經濟部頒布「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第15條規定,游泳池供水應採跌水式設計,並依規定設置1噸以上之平衡池。本案檢附之水理計算表,該集合住宅每日設計用水量為61.56噸,游泳池每日設計用水量18.83噸,合計80.39噸。為配合本處枯旱期之停水措施, |
24 | 已裝設循環過濾設備以節約用水。 |
25 | 6.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250平方公尺,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26 | 7.本大樓增設公用停車位72部,位於地下1層至地下3層,應提供公眾使用。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1080平方公尺〈核計容積率為64.2%〉,與法定容積樓地板面積6729.44平方公尺〈法定容積率為400%〉合計後,允建容積樓地板面積為7809.44平方公尺,允建容積率為464.2%。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 |
27 | 列入交代。 |
28 | 8.本市新建建築物於領取使用執照後,建請裝置微電腦瓦斯錶。 |
29 | 9.基地內鄰房佔用保留暫不拆除,待鄰房改建時無條件一併拆除並收回作為空地使用。 |
30 | 10.陽台計入容積部分,日後仍應作為陽台使用,不得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