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匯款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87,511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
2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098年08月05日府都設字第09834354300號函完成都市審議程序。 |
4 | 請於卅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請一併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5 | 本案由建築師簽證,非屬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 |
6 | 本案未包含室內裝修,日後室內裝修仍應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營業場所需領得營利事業登記及依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後始得營業。 |
7 | 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
8 | 未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俟本市公共污水管線到達後,須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接入。 |
9 | 停車空間繳納代金5部汽車停車位及5部機車停車位,代金新臺幣8012761元。業已至本市停車管理處繳入本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103年5月21日北市停管字第10331208500號函)。 |
10 | 本建築未經本市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鑑定,擅自違建夾層一經檢舉查報即以新違建認定,即報即拆,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1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2 | 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不得增建騎樓。 |
13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14 | 其他: |
15 | 1.(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造)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16 | 2.「本案係容積移轉移出基地,經本府99年12月17日府都新字第09932095500號函核備移出容積318.84平方公尺,移轉至本市南港區向陽段11-8地號之接受基地。」 |
17 | 3.本案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業經本府都市發展局99年4月8日府都設字第09931848200號函核備(第一次變更設計)、100年4月14日府都設字第10032314500號函(第二次變更設計)、101年10月24日府都設字第10137923100號函(第三次變更設計)核備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