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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
台北市使用執照 : 101使字第0079號
簡介 :
台北市使用執照 : 101使字第0079號,基地面積 : 594㎡,建築面積 : 242.08㎡,發照日期 : 1010402,建照所在門牌地址 : 臺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6巷7號 2樓等8筆門牌地址,建照所在地號 : 臺北市士林區天母段三小段0160-0000地號
🖇目錄
●
使用執照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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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地址門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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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段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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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層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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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執照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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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案地圖
使用執照
使用執照號碼
101使字第0079號
設計人
黃翔龍
設計人事務所
黃翔龍建築師事務所
監造人事務所
黃翔龍建築師事務所
承造人營造廠
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基地概要
使用分區
住3
基地面積
594㎡
建物概要
建築面積
242.08㎡
建築物高度
27.25M
地下避難面積
318.72㎡
法定空地面積
325.61㎡
建造類別
新建
構造種類
RC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停車空間
設置類別:平面,車位分類:汽車,檢討類別:法定,室內,地下,輛數:10,面積:145.88㎡設置類別:平面,車位分類:汽車,檢討類別:法定,室外,地上,輛數:3,面積:42.94㎡設置類別:平面,車位分類:機車,檢討類別:法定,室內,地下,輛數:10,面積:19.8㎡設置類別:平面,車位分類:機車,檢討類別:法定,室外,地上,輛數:5,面積:9.9㎡
發照日期
1010402
實際開工日期
0980119
竣工日期
1001114
建築門牌
1
臺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6巷7號 2樓
2
臺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6巷7號 3樓
3
臺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6巷7號 4樓
4
臺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6巷7號 6樓
5
臺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6巷7號 7樓
6
臺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6巷7號 8樓
7
臺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6巷7號 5樓
8
臺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6巷7號
地段地號資料
序號
地段地號
1
臺北市士林區天母段三小段0160-0000
樓層概要資料
1
樓層別
地下1樓
樓層高度
3m
樓層面積
318.72㎡
樓層用途
停車空間、汽車升降機、機房
2
樓層別
地下2樓
樓層高度
2.9m
樓層面積
318.72㎡
樓層用途
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汽車升降機
3
樓層別
地上1樓
樓層高度
2.95m
樓層面積
212.12㎡
樓層用途
(H2)集合住宅92.59㎡、門廳28.32㎡、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空間68.69㎡、汽車升降機22.52㎡
4
樓層別
地上2樓
樓層高度
2.9m
樓層面積
197.61㎡
樓層用途
(H2)集合住宅
5
樓層別
地上3樓
樓層高度
2.9m
樓層面積
197.61㎡
樓層用途
(H2)集合住宅
6
樓層別
地上4樓
樓層高度
3.1m
樓層面積
185.88㎡
樓層用途
(H2)集合住宅
7
樓層別
地上5樓
樓層高度
3.1m
樓層面積
185.88㎡
樓層用途
(H2)集合住宅
8
樓層別
地上6樓
樓層高度
3.1m
樓層面積
168.81㎡
樓層用途
(H2)集合住宅
9
樓層別
地上7樓
樓層高度
3.1m
樓層面積
152.01㎡
樓層用途
(H2)集合住宅
10
樓層別
地上8樓
樓層高度
6m
樓層面積
129.49㎡
樓層用途
(H2)集合住宅
11
樓層別
地上8樓夾層
樓層高度
3m
樓層面積
47.11㎡
樓層用途
(H2)集合住宅
12
樓層別
突出物1樓
樓層高度
3.1m
樓層面積
30.22㎡
樓層用途
樓梯間
13
樓層別
突出物2樓
樓層高度
2.7m
樓層面積
30.22㎡
樓層用途
樓梯間、水箱
14
樓層別
突出物3樓
樓層高度
2.7m
樓層面積
30.22㎡
樓層用途
樓梯間、水箱、機房
備註資料
1
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開戶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388,133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2
本大樓設有共同天線,如因本大樓之興建有礙鄰房之收視效果,應無條件同意供其轉接天線。
3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4
請於卅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請一併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5
本案係依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101年1月10日由黃淑芬、王德生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6
本案未包含室內裝修,日後室內裝修仍應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營業場所需領得營利事業登記及依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後始得營業。
7
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8
未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俟本市公共污水管線到達後,須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接入。
9
本建築未經本市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鑑定,擅自違建夾層一經檢舉查報即以新違建認定,即報即拆,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10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11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12
其他:
13
1.(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建案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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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fl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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