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開戶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1,258,700.00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
2 | 本大樓設有共同天線,如因本大樓之興建有礙鄰房之收視效果,應無條件同意供其轉接天線。 |
3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4 | 請於卅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請一併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5 | 本案係依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100年6月23日由王德生、王晴紋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
6 | 本案未包含室內裝修,日後室內裝修仍應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營業場所需領得營利事業登記及依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後始得營業。 |
7 | 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
8 | 本案B1、B2樓原核定室內停車空間面積274.65平方公尺,應依核定用途使用,非經辦理用途變更,不得供做其他用途之使用,並應列入產權移交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9 | 本建築未經本市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鑑定,擅自違建夾層一經檢舉查報即以新違建認定,即報即拆,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0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11 | 基地內現有巷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共地役權之行使。 |
12 | 其他: |
13 | 1.本案係捷運聯合開發工程,南棟(捷運共構部份)依本府捷運工程局南區工程處93.7.29日北市南二字第09360790500號函,現地業由本府捷運工程局南區工程處主辦興建至地上2樓板,之後移交由投資人續建。 |
14 | 2.查「台北市建築自治條例」第19條,地界係由起造人負責,依本案起造人之一本府捷運工程局96年4月16日北市捷聯字第09631045100號函,經古亭地政事務所鑑界後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