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開戶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907,082.00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
2 | 本大樓設有共同天線,如因本大樓之興建有礙鄰房之收視效果,應無條件同意供其轉接天線。 |
3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4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96年7月6日府都設字第09633037900號函、96年12月18日府都設字第09636119000號函、97年12月31日府都設字第09736511400號函、98年7月2日府都設字第09834315700號函完成都市審議程序。 |
5 | 請於卅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請一併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6 | 本案係依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98年12月1日由許朝富、王德生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
7 | 本案包含1層梯廳、天花板內部裝修(詳如附表)。其他未併使用執照辦理室內裝修之營業空間,日後如有裝修行為仍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申請審查並領有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始得營業。 |
8 | 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
9 | 未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俟本市公共污水管線到達後,須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接入。 |
10 | 本建築未經本市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鑑定,擅自違建夾層一經檢舉查報即以新違建認定,即報即拆,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1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12 | 其他: |
13 | 1.本案依據84年9月27日府都二字第84064377號公告商業區調整案說明書辦理指定商業區為商一使用,惟本案依原使用分區住三之二使用,不涉及回饋。 |
14 | 2.(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折除。 |
15 | 3.機電隔間不得以室內裝修程序予以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