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符合南投縣政府91.6.10府工築字第09100996712號令: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內甲種建築用地,進出安全無虞且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495㎡以下得免指定建築線。 |
2 | ◆本案基地未鄰接建築線其通行及排水由起造人切結自行負責,且不得以本使用執照為據要求通行權。 |
3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
4 | ◆本案因未臨接建築線,與毗鄰寶湖窟段121地號等1筆土地(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連接現有道路部分,經土地所有權人管理者南投縣埔里鎮公所106年3月17日埔鎮財字第1060006892號、106年3月16日埔鎮財字第1060006390號准予所請同意通行 |
5 | ◆基地埋管排水至後方水利設施,業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南投辦事處106年12月25日台財產中投三字第10635023260號函同意使用暨南投縣政府107年01月18日府工水字第1070020561號函同意搭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