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匯款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新台幣$545,440元正),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
2 | 本大樓設有共同天線,如因本大樓之興建有礙鄰房之收視效果,應無條件同意供其轉接天線。 |
3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4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01年09月10日府都設字第10135043600號函及101年11月02日府都設字第10138282300號函完成都市審議程序。 |
5 | 請於卅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請一併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6 | 本案由建築師簽證,非屬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 |
7 | 本案未包含室內裝修,日後室內裝修仍應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營業場所需領得營利事業登記及依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後始得營業。 |
8 | 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
9 | 未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俟本市公共污水管線到達後,須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接入。 |
10 | 本建築未經本市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鑑定,擅自違建夾層一經檢舉查報即以新違建認定,即報即拆,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1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2 | 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不得增建騎樓。 |
13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14 | 其他: |
15 | 1.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且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載明,應依原核用途使用,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之使用,並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16 | 2.本案承買戶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17 | 3.起造人切結:「確實作一般事務所使用,如誤導民眾為住宅用途,或有不實廣告惡意欺瞞等行為,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而受處罰,或受敗訴判決確定時,廢止建造執照」。 |
18 | 4.本建築物設置機械停車設備,該機械停車設備之車位形式、規格(長、寬、高淨尺寸)、操作方式、容車最大尺寸、管理維護規範(含管理維護方式、項目、頻率及經費概估)、使用年限、所有車位操作效率說明(各車進出時間/總吞吐所需時間)等內容詳設計建築師及停車設備廠商簽認之設備說明書,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 |
19 | 築物所有權者,應依設備說明書內容操作管理維護使用。 |
20 | 5.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辦理產權移轉時,應將上開機械停車設備內容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中清楚載明。 |
21 | 6.(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22 | 7.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23 | 8.本案依都市計畫規定不得作為住宅使用,請於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時,由申請單位切結同意自行向本市中山地政事務所申請於建築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位加註:「本建築物第一層為管理維護空間及一般事務所,第二層至第九層用途為一般事務所,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劃之使用。」 |
24 | 9.本案未來不得要求市府交通單位增加路邊停車位。 |
25 | 10.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26 | 11.本案依據84年9月27日府都二字第84064377號公告商業區調整案說明書辦理,調整商業區細分為使用及指定商業區為使用,惟本案依原使用分區使用,不涉及回饋。 |
27 | 12.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請所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