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請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並請於核發使用執照時加註) |
| 2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
| 3 | 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5樓以下、5戶以下、合計契約容量未達150KW之倉庫,於申報開工時得免檢附審查電力圖說合格證明。電力設備圖說由起造人委託設計人逕向電力事業單位申請審查。 |
| 4 | 風管及其他設備管線貫穿防火區劃處,應以防火材料填塞。 |
| 5 | 申報開工後須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府工務局工程企劃處第六課彙整以利申挖。 |
| 6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 7 | 結構混凝土施工時,應依工作進度執行品質管制、檢驗及查驗,並予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