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 2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 3 | 申報開工後應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彙整,以利申挖。 |
| 4 | 本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 |
| 5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 6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 7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迄章之電力設備圖說。 |
| 8 | 使用執照請加註「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請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
| 9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 |
| 10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設備(合計22.25平方公尺),107/4/26修正已於領取建造執照或核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時繳納回饋金新台幣28480元。 |
| 11 | 本案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容量達2.1峰瓩。 |
| 12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屋前綠能設施22.25㎡,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其依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另涉及違建行為逕依規定辦理查處。 |
| 13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應繳納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
| 14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貯集容積3立方公尺。 |
| 15 | 依據109年8月16日函建築物概要樓層戶數,原誤植「地上5層1幢1棟49戶」,更正為「地上5層3幢3棟49戶」。(文號:高市工務建字第109375893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