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結構分析程式:MIDASGENV870 |
2 | 重新規劃設計。 |
3 | 地號增加,戶數增加,謄本面積及法定空地面積增加。建築面積、建蔽率、容積率、地下室壹層及壹至拾層樓地板面積、屋突壹至參層面積、總樓地板面積及工程造價變更(+8670057元)。 |
4 | 壹層及屋突壹、貳高度變更,建築物高度變更。 |
5 | 壹至拾層陽台面積變更。圍牆長度變更。廢棄土數量變更。 |
6 | 其他不變。 |
7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8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9 | 申報開工後應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彙整,以利申挖。 |
10 | 本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 |
11 | 本案屬□高度在20公尺以上□高度在3公尺以上並作危險品倉庫使用者,應設置避雷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設計並檢具設備圖說送本局建管處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文件一併申請使用執照。 |
12 | 本案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一並申請使用執照。( |
13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14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15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辦理並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迄章之電力設備圖說,及有關專業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簽證報告。 |
16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應經本府消防局審查合格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申報開工。 |
17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 |
18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實設機車位2輛、自行車位2輛。」 |
19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屬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四類建築物。」 |
20 | 本案設置綠化設置面積達164.28平方公尺。 |
21 | 本案應設置:屋頂隔熱層全面設置省水便器設備,於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時應取得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證書認證。 |
22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貯集容積48.87立方公尺。 |
23 | 本案設置自行車停車空間數量2輛。 |
24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應繳納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