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於建築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亦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屬稅捐分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2 | 本案第一次建造執照掛件日期為109年12月23日。 |
| 3 |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請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
| 4 | 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 |
| 5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陽台123.6㎡,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其依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另涉及違建行為逕依規定辦理查處」。 |
| 6 | 本案應繳納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
| 7 | 應於建築物產權移轉前,完成電信設備經NCC審驗合格,並依相關規定辦理電信設備送審事宜。 |
| 8 | 依據核准日期112年7月18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236598900號函同意更正3張竣工圖(圖號:A1-2、A2-2、A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