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於建築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亦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屬稅捐分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2 | 「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起造人應依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書辦理。 |
| 3 | 「本案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案件,送出基地(本市楠梓一小段434地號等33筆土地)容積移轉至本申請基地,經本府核定接受基地容積移入量為5097.62平方公尺」。 |
| 4 | 「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規劃設計,其開放空間應供通行或休憩」。 |
| 5 | 「法定機車位210輛」。 |
| 6 | 「本案設有夾層、挑空設計,依法不得違建」。 |
| 7 | 「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 8 | 「建築物內各戶原未設置分間牆,爾後增設者,應依建築法第77之2條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申請辦理。」 |
| 9 | 起造人:1.日宇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董鴻璋,統一編號:28595214,住址: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二路331號10樓之12.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許芬蘭,統一編號:16822994,住址:高雄市三民區大昌二路65號11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