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都市計畫圖列印於111.05.12。 |
| 2 | 本案因基地前後高低差約2.6m,建物外觀於環島西路側為三層樓,於環島北路側為二層樓,為方便區別,說明如下: |
| 3 | 1.地上一層:環島西路側一層(圖面註明地面層)。 |
| 4 | 2.地上二層:環島西路側二層(環島北路一層,圖面標示一層)。 |
| 5 | 3.地上三層:環島西路側三層(環島北路側二層,圖面標示為二層)。 |
| 6 | 本案須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於申請使用執照時需經過無障礙勘檢小組勘檢合格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 7 | 本案污水處理設施採用污水下水道接管,開工前須取得污水主管機關(本縣自來水廠)之接管許可,並於施作過程依「污水下水施工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竣工時應取得主管機關之竣工查驗同意函。另雨水及污水下水道分流地區,應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辦理分流。 |
| 8 | 本案第一層樓版勘驗前應向本縣自來水廠辦理申請自來水用水設備圖說預審。 |
| 9 | 本案為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案件。 |
| 10 | 本案綠建築審查尚符規定。 |
| 11 |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 |
| 12 | 本案施工時除經許可外,不得占用道路等妨礙公共安全及公共交通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