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建造執照 : (109)府建造字第06915號
簡介 : 金門縣建造執照 : (109)府建造字第06915號,基地面積 : 455.67 ㎡,建築面積 : 180.9 ㎡,層棟戶數 : 地上1層1幢1棟1戶,發照日期 : 109年10月05日,建照所在地號 : 金門縣金湖鎮湖前段0025-0000地號
建造執照
| 建造執照號碼 | (109)府建造字第06915號 |
| 設計人 | 廖明隆 |
| 設計人事務所 | 廖明隆建築師事務所 |
| 監造人 | 廖明隆 等如附表 |
| 監造人事務所 | 廖明隆建築師事務所 |
| 承造人 | 陳家耀 |
| 承造人營造廠 | 溫柱營造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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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分區 | 綠地 |
| 基地面積 | 455.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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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面積 | 180.9 ㎡ |
| 總樓地板面積 | 180.9 ㎡ |
| 設計建蔽率 | 39.7 % |
| 設計容積率 | 39.7 % |
| 建築物高度 | 3.5m(簷高3.35m) |
| 地下避難面積 | 空白 |
| 法定空地面積 | 273.4 ㎡ |
| 建造類別 | 新建 |
| 構造種類 | 鋼骨構造 |
| 層棟戶數 | 地上1層1幢1棟1戶 |
| 發照日期 | 109年10月05日 |
| 1 | 棟別 | A1 |
| 樓層別 | 地上1層 |
| 樓層高度 | 3.5m |
| 樓層面積 | 180.9㎡ |
| 樓層用途 | D1臨時建築物(室內桌球館) |
| 陽台面積 | 0 |
| 露台面積 | 0 |
| 1 | 都市計畫圖及樁位圖申請於109年07月24日。 |
| 2 | 本案須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於申請使用執照時需經過無障礙勘檢小組勘檢合格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 3 | 開工時應併案檢討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
| 4 | 本案第一層樓版勘驗前應向本縣自來水廠辦理申請自來水用水設備圖說預審。 |
| 5 | 本案綠建築審查尚符規定。 |
| 6 | 建築物於完成主體結構後,備相關資料向金門縣自來水廠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區營業處提出用水及用電申請。 |
| 7 | 建築物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定期維護;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辦理。 |
| 8 | 本案基地使用分區為綠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11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權利人,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於接獲地方政府開闢公共設施通知限期拆除時,負有自行無條件拆除之義務,逾期不拆者,由地方政府強制拆除之; |
| 9 | 其所需僱工拆除費用,由臨時建築權利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