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依金門縣政府111年2月25日府建管字第1110015967號函,本案經建築爭議委員會決議,因承造人無法會同,倘承造人未於111年3月4日前向金門縣政府提出異議,則同意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使用執照。 |
| 2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現有巷道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共地役權之行使。 |
| 3 | 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不得擅自開窗或陽台外推,陽臺加設窗戶(外推)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 4 | 為維護公共安全,領得使用執照後,如有未經建築許可之再次施工行為,經查報屬違章建築者,本府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或移送法辦,拆除費用並由違章行為人負擔。 |
| 5 | 本案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非經辦理變更使用許可者,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之使用。 |
| 6 | 建築物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定期維護;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