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面積以㎡為單位, 高度以M為單位。 |
2 | 請依限申報契稅。 |
3 | 本案為分照編號為A2。 |
4 | 本案為建築外殼節約能源設計。 |
5 | 樓地板面積小於250㎡以下者應設一部,所以每一戶法定停車位一輛。 |
6 | 起造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其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五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7 | 新興段1125-16地號,為私設道路當空地使用。(新興段1125-14~17等四筆地號為私設道路當空地使用)。 |
8 | 架橋:新興段1126地號。同意完工通行: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發文字號:中水管字第1030402623號。 |
9 | 污水處理池八人份。 |
10 | 本案為留設沿街步道設計。 |
11 | 領有苗消預字第1110005876號,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證明函。 |
12 | 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