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併案辦理拆除執照。 |
| 2 | 本案拆除地址:桃園市平鎮區關爺西路38巷20弄2號。 |
| 3 | 本案拆除使用執照:(66)平鄉建使照字270號,部份拆除面積合計:86.1㎡。 |
| 4 | 本案拆除建號:桃園市平鎮區新北段255建號。 |
| 5 | 本案拆除總樓地板面積:86.1平方公尺。 |
| 6 | 道路退縮地面積(一):0.68㎡(計入法定空地)。 |
| 7 | 道路退縮地面積(二):1.42㎡(不計入法定空地)。 |
| 8 | 鄰房佔用面積:1.56㎡(不計入法定空地)。 |
| 9 | 使用面積:基地面積-道路退縮地面積(二)-鄰房佔用面積=126.57-1.42-1.56=123.59㎡ |
| 10 | 首次掛號日期:112年11月24日(法令適用日期:112年11月24日)(加註建照)。 |
| 11 | 申報放樣應檢附向電力、自來水、弱電系統(電信、寬頻)、天然氣(無需求者或非供應區域免附)管線單位申辦受理之證明文件(加註建照)。 |
| 12 | 申報放樣,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列管事業(營造業與建築拆除業)需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准,始同意放樣(加註建照/拆照-單獨申請拆除執照者,前項程序應於開工前審查核准) 。 |
| 13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不另發給拆除執照(拆除地址:桃園市平鎮區關爺西路38巷20弄2號,原使照字號:(66)平鄉建使照字270號,拆除部分面積:86.1㎡)(加註建照)。 |
| 14 | 未檢附配筋圖說,應於申報放樣及使照時檢附(加註建照)。 |
| 15 | 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五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核發使用執照前應取得經本府消防局檢查合格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證明文件(加註建照)。 |
| 16 | 申報放樣須檢附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定登記文件及設施成品照片,場鑄部份由設計建築師簽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現場施工照片(加註建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