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依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府城督字第09403647341號,公告本市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土地為免指定建築線地區。 |
| 2 | 本案挖填方自地平衡 |
| 3 | 應設法定停車1輛汽車及1輛機車,本案實設1輛汽車,1輛機車。 |
| 4 | 首次掛號日期:109年8月12日(法令適用日期:109年8月12日)(加註建照)。 |
| 5 | 本特定區應設置分流式下水道,污水應獨立設置放流口,放樣前應向水務局提出用戶衛生排水設備設計合格證明並在使用執照前取得污水排放許可(加註建照)。 |
| 6 | 申報放樣時檢附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定登記文件及設施成品照片,場鑄部份由設計建築師簽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現場施工照片(加註建照)。 |
| 7 | 申報放樣時應檢附向電力、自來水、弱電系統(電信、寬頻)、天然氣(非供應區域免附)管線單位申辦受理之證明文件(加註建照)。 |
| 8 | 於放樣前,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列管事業(營造業與建築拆除業)需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准,始同意放樣(加註建照/拆照)。 |
| 9 | 建照未檢附配筋圖說,應於申報放樣及使照時檢附(加註建照)。 |
| 10 | 本案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五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核發使用執照前應取得經本府消防局檢查合格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證明文件(加註建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