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係依108年3月15日府都設字第1080038556號函核准都市審議案件。 |
| 2 | 免指定建築線文號:(941227府城都字第09403647341號)。 |
| 3 | 本案設置法定停車(汽車三輛,機車三輛)。 |
| 4 | 首次掛號日期:108年3月25日(法令適用日期:108年3月25日)(加註建照)。 |
| 5 | 本特定區應設置分流式下水道,污水應獨立設置放流口,放樣前應向水務局提出用戶衛生排水設備設計合格證明並在使用執照前取得污水排放許可(加註建照)。 |
| 6 | 申報放樣時應檢附向電力、自來水、弱電系統(電信、寬頻)、天然氣(非供應區域免附)管線單位申辦受理之證明文件(加註建照)。 |
| 7 | 於放樣前,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列管事業(營造業與建築拆除業)需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准,始同意放樣(加註建照/拆照)。 |
| 8 | 本案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五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核發使用執照前應取得經本府消防局檢查合格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證明文件(加註建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