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係開放空間獎勵案件,開放空間獎勵面積2342.14㎡,增加容積54.51%。 |
| 2 | 本案係獎勵停車案件,獎勵車位輛數76輛(汽車41輛+機車245部折算汽車35輛,合計76輛),增加面積950㎡,增加容積22.11%。 |
| 3 | 本案獎勵總增加面積3292.14㎡,容積76.62%。 |
| 4 | 本案設計容積率(298.53%),開放空間設計獎勵容積(54.51%)、公共服務空間獎勵容積(17.92%)、自行增設停車空間設計獎勵容積(22.11%)、土管基地規模獎勵容積(4%)之建照案件。設計容積率(298.53%)-(54.51%)-(17.92)-(22.11%)-(4%)=(199.99%)<法定容積率(200%) |
| 5 | 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核准文號(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府城景字第1010043637號)。 |
| 6 | 本案係建造執照預審核准案件,核准文號(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府工建字第1010034592號)。 |
| 7 | 本案為免指定建築線地區(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府城都字第09403647341號)。 |
| 8 | 本建築物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加註建照)。 |
| 9 | 本案係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之公共建築物(加註建照)。 |
| 10 | 應於二樓版勘驗前辦妥消防審查手續(加註建照)。 |
| 11 | 本特定區應設置分流式下水道,污水應獨立設置放流口,開工前應向水務局提出用戶衛生排水設備設計合格證並在使用執照前取得污水排放許可(加註建照)。 |
| 12 | 本案應依「桃園縣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原則」提出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 |
| 13 | 防火時效應於使照前依規定檢附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防火性能文件(加註建照)。 |
| 14 | 有關自來水、電力、電信相關圖說審查,應依相關規定設計規劃,並逕向各事業單位申請(加註建照)。 |
| 15 | 於開工前,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列管事業(營造業與建築拆除業)需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准,始同意開工〈加註建照〉。 |
| 16 | 申報開工必須檢附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計畫〈加註建照〉。 |
| 17 | 建照未檢附配筋圖說,應於申報開工及使照時檢附(加註建照)。 |
| 18 | 於地下1層增設獎勵停車空間41輛合計41輛,另地下1層獎勵機車位245輛,合計245輛,應開放不特定人使用,所有權人平時應負管理維護責任,並於產權移轉時,前開切結條件應於買賣契約上交代轉載(加註執照)。 |
| 19 | 本案係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申請案,其留妥及綠化之開放空間除不得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搭蓋棚架、建築物及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變更及移作他用外,應妥為管理維護並開放使用(加註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