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公寓大廈基金依98.8.13府工使字第0980312580號函繳納完成。 |
| 2 | 本案係獎勵停車案件,獎勵車位輛數機車56輛汽車42輛,增加面積1250㎡容積81.75%。 |
| 3 | 本案獎勵總增加面積1250㎡容積81.75%。 |
| 4 | 開放空間設計獎勵容積(A%)、自行增設停車空間設計獎勵容積(B%)、容積移轉(C%)、土管獎勵容積(D%)之建照案件,應於備註欄加註說明:設計容積率581.75(%)-0(A%)-81.75(B%)-0(C%)-0(D%)=500%<法定容積率500(%) |
| 5 | 本案係建照執照預審核准案件。 |
| 6 | 本案樓層挑高(空)部分不得違建,如有違反規定者,視其情形,起造人(使用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分別依法負其責任,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加註執照) |
| 7 | 本案建物如係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取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加註執照) |
| 8 | 於地下一、二層增設公共停車空間22、20輛合計42輛,應開放供公眾使用,所有權人平時應負管理維護責任,並於產權移轉時,前開切結條件應於買賣契約上交代轉載。(加註執照) |
| 9 | 本案基地內現場設施項目,日後使用者依下水道法規定繼續作經常性措施,倘現地之下水道於日後遭破壞、毀損或須補強者;仍須依法令規定辦理維護作業之申請,以維護基地內下水道設施,能保持功能及暢通。 |
| 10 | 本案經本府核發使照後,請貴公司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執行使用管理。 |